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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普森案

整理自:《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》及《重返犯案現場──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3》

 

一、幾位相對重要的人士

1.J.O. Simpson (譯:辛普森),主要嫌犯

2.Nicole Brown(譯:妮可),死者之一,辛普森前妻(第二任)

3.Ronald Lyle Goldman(譯:高得曼),死者之一,妮可的(男?)朋友

4.Brian Kato Kaelin(譯:卡倫),房客

5.Allan Park(譯:帕克),禮車司機

6.Mark Fuhrman(譯:福爾曼),案發隔天前往辛普森家的四人之一

7.Philip Vannatter(譯:瓦納特),案發隔天前往辛普森家的四人之一

8.Tom Lange(譯:梁德),案發隔天前往辛普森家的四人之一

9.Ron Phillips(譯:菲利浦),案發隔天前往辛普森家的四人之一

 

二、Timeline

1994/06/12

早上

 辛普森在附近高爾夫球場打一場球

4 p.m.

 辛普森 & 妮可一家人到女兒雪妮的學校看女兒表演(雙方未坐在一起)

6 p.m.

 表演結束,雙方分別離開

 (辛普森返家後,與卡倫一同觀看電視轉播的籃球賽)

6:30 p.m.

 妮可一家人帶女兒前往高得曼服務的餐廳慶,住雪妮表演成功

 (晚餐時間:7:00~8:30 p.m.

9:15~9:45 p.m.

 到附近的麥當勞買漢堡

 (9:30~11:00 p.m. 卡倫表示不清楚辛普森的行蹤,感覺並不在家)

9:30 p.m.

 妮可接到母親電話,說眼鏡不見了,妮可打電話去餐廳詢問

9:33 p.m.

 高得曼打卡下班

9:45 p.m.

 辛普森的鄰居表示,經過辛普森家時外看見辛普森的車

9:50 p.m.

 高得曼前往妮可家,要將眼鏡帶給她

10:03 p.m.

 電話紀錄顯示,辛普森在他的野馬汽車上以行動電話打給女朋友芭比耶里

10:15~10:20 p.m.

 妮可的鄰居曾聽到狗叫聲

10:25 p.m.

 一輛加長型禮車抵達辛普森家門口,司機按門鈴沒有人應門

10:40 p.m.

 卡倫在講電話,聽到屋後空調機有重擊的聲音;司機繼續按門鈴依舊沒人應門

10:41~10:45 p.m.

 卡倫放下電話出門查看,沒看到人,但注意到圍牆外有一輛禮車

10:45 p.m.

 妮可的鄰居表示,看到妮可的秋田犬跑出來,腳爪上有血

10:45 p.m.(10:52 p.m.?)

 卡倫聽到在洛金漢客房的外牆上有三聲撞擊聲

10:50 p.m.

 司機打電話給老闆,並表示這段時間都沒有看見辛普森的車

10:56~10:57 p.m.

 司機看到一名高大黑人男子跑過住宅前,接著燈就亮了,辛普森由對講機應答

11:00~11:01 p.m.

 辛普森出現在門口,穿得一身潔淨,帶著四件行李

11:11~11:15 p.m.

 禮車出發前往洛杉磯國際機場

 

1994/06/13

12:10 a.m.

 兩名路人(鄰居?)發現現場,通報警方

1:30 a.m.

 警方欲尋找辛普森的下落,以做通知

2:00~ a.m.

 偵查人員陸續抵達班迪街(第一現場)

5:05 a.m.

 四名偵查員抵達辛普森家(洛金漢),按門鈴無人應門,福爾曼攀牆過去開門

 對卡倫及阿爾妮(辛普森的大女兒)進行查問,並對屋內進行搜索

6:00 a.m.

 福爾曼發現平房和圍牆間走道上,一只右手戴的皮手套,內有濕的血

7:30 a.m.

 聯絡到辛普森,辛普森表示會馬上從芝加哥趕回

11:08 a.m.

 辛普森抵達洛杉磯國際機場

11:30 a.m.

 辛普森抵達洛金漢

 

1994/06/16

晚上

 李昌鈺博士抵達洛杉磯國際機場

 

1994/06/17

早上

 李昌鈺博士與辛普森在一座位於半山腰的住宅見面

 進行相關蒐集證據及驗傷的動作

約11:00 a.m.

 相關工作結束,辛普森和卡倫到樓下臥房休息

約12:00 p.m.

 兩位警員抵達,發現辛普森和卡倫失蹤,及辛普森留下的三封信

約2:00 p.m.

 此住宅被洛杉磯警察局列為第三現場

約3:00 p.m.

 洛杉磯警察局招開記者會,對外公布辛普森的照片和卡倫汽車牌照資料

約4:00 p.m.

 相關律師招開記者會,宣讀辛普森的公開信,並請求辛普森不要自殺

約5:00 p.m.

 警方發現一輛福特牌白色越野車

約6:30 p.m.

 辛普森遭逮捕

 

三、疑點

1.在辛普森家發現的皮手套:為何過了一晚,裡頭的血還是濕的?且手套附近沒有血跡。

2.發現的皮手套對辛普森來說太小了,戴不下。

3.(一位律師表示:「若他(辛普森)戴不下,你們就必須無罪釋放他。」)

4.檢方提出的凶器:未檢驗出有血跡反應,該「凶器」未被使用過。

5.許多現場發現的血跡皆含有EDTA,顯示可能有人為布置現場。

6.屍體上有兩種傷痕,現場有兩組鞋印,顯示兇手可能不只一人。

7.若辛普森為兇手,如何解釋洛金漢住宅和車上只有微量的血跡?

8.死亡時間是10:15還是10:45?雙方說法不一致。

9.檢方相關說詞有前後不一致的情況。

10.檢方福爾曼有嚴重種族歧視。

11.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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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圖:裝眼鏡的信封,有類似鞋印的血痕。

 

四、個人看法

  由書中和網路上整理出來的資料相當的多又繁雜,多得數不清的人名也是讓人頭痛的原因,短時間內大致整理出以上重點。

  不論辛普森有無涉案,檢方犯了許多錯誤這是確定的,太多的證據顯示檢方有想要將案情引導至「辛普森是唯一凶手」的結果。同書(《重返犯案現場──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3》)內所提及的許多案件(例:薩柯-凡賽提案)也有相同的情況發生。書中Dean Uelman(譯:烏爾曼)說:「一位警官的行動信念,必須是根據他的知識或觀察所得的結果,而不是為了能私闖民宅就以想像的意圖使沉默合理化。」讓人感嘆。我們總是說,身為一位執法人員,應該要保持公正無私,但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幾個?因而導致誤判和冤獄又有幾個?

  整個過程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檢方的福爾曼。就以前高中念公民的記憶,曾經有聽過,審判進行時,若被告或原告等與法官等有很近的親戚關係(幾親等忘記了),則該法官等人員不能擔任審理該案件,說簡單一點就是要避嫌,避免審判有偏頗。在整個敘述中,福爾曼當時和以前的言行紀錄中,顯示他有非常嚴重的種族歧視,應該要排除讓他參與該案件的審理。

  而對於辛普森是否涉案,辛普森在案發當天,10:00~11:00 p.m.這段時間的行蹤無清楚確切的紀錄,就這點,確實讓人很難不懷疑他涉案的可能性。但就像我們平常一直所說的,不能太早下定論,不管是在辦案還是做其他事,我們只能把他列為其中一個可能性,並去尋找是否有其他可能。就像書中某位(忘記是誰了,一時翻書找不到)說的:「檢方太早咬定辛普森是唯一的兇手。」因為這樣的想法和判定,使得檢方在搜查上忽略了很多很多細節和疑點,甚至導致為了要定辛普森的罪而造偽證。如同書中其中一位陪審員所說:「即便辛普森有涉案,檢方也搞雜了這一切。」

  另外有一點很好奇,辛普森案(以及其他案件)中,有許多可以證實是檢方製造的偽證,相關人員會受到懲處嗎?書中都沒有提及,不曉得是沒有懲處還是沒有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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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相關資料

²  http://xyzpedia.org/2010/11/simpson-murder-case (雜誌封面)

² 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306032307683#ooa_hash (奇摩知識家總整)

²  http://magazine.sina.com/bg/xinminweekly/46/20121205/1653120395.html (另一個兇手?)

²  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8%BE%9B%E6%99%AE%E6%A3%AE%E6%A1%88 (WIKI)

²  http://web.archive.org/web/20080202233504/http://www.courttv.com/trials/ojsimpson/ (CourtTV-O·J·辛普森刑事審判全記錄)

²  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81%87%E5%A6%82%E6%88%91%E5%81%9A%E4%BA%86 (WIKI: If I Did It: Confessions of the Killer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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